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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941-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兴彬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兴彬,李秀琼,李秀洪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941-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岷。

被执行人:陈兴彬。

被执行人:李秀琼。

被执行人:李秀洪。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兴彬、李秀琼、李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赢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