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941-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岷。
被执行人:陈兴彬。
被执行人:李秀琼。
被执行人:李秀洪。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兴彬、李秀琼、李秀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赢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