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26号申请人李平则。被执行人侯完根。申请人李平则和被执行人侯完根返还原物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完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晋JD36**号轿车一辆,承担诉讼费119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末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侯完根应返还申请人李平则车号为晋JD36**轿车一辆。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