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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526号

李平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平则,侯完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526号申请人李平则。被执行人侯完根。申请人李平则和被执行人侯完根返还原物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完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晋JD36**号轿车一辆,承担诉讼费119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末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侯完根应返还申请人李平则车号为晋JD36**轿车一辆。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