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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吕帅民与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帅民,长春市儿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吕帅民,住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理人吕会哲,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儿童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杰,系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帅民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市儿童医院已履行(2014)朝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