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9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仇文权、黄桂侠、仇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平,仇文权,黄桂侠,仇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520号原告:黄海平,女,汉族。被告:仇文权,男,汉族。被告:黄桂侠,女,汉族。被告:仇文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平诉被告仇文权、被告黄桂侠、被告仇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仇文花位于固镇县大闸路西侧(房地产权证号:06**)房产、位于固镇县振亚华门8号1-503室(房地产权证号:10**)房产、被告黄桂侠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D区5#楼0203室(房地产权证号:20**)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对被告黄桂侠所有的皖L号本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黄海平提供自己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淮海新村3号楼303室(房地产权证号:00**)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仇文花位于固镇县大闸路西侧(房地产权证号:06**)及位于固镇县振亚华门8号1-503室(房地产权证号:10**)的房产各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黄桂侠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D区5#楼0203室(房地产权证号:20**)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告黄桂侠所有的皖L号本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黄海平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淮海新村3号楼303室(房地产权证号:00**)的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