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2081号
原告:孙福庆,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志明,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主要
负责人:蔡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庆诉被告石家庄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李志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家庄宏达汽车运销服务中心、李志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福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艳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