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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亮与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县国土资源局,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185号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81872-6。法定代表人王佳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田亮。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2亩给南庄子村委会。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青审判员 田统永审判员 邸雪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军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