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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继聪与张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继聪,张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24-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聪,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继聪与被执行人张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丽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继聪借款20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丽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丽珍应在2014年10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珍名下的址在石狮市东西二路南侧林边段(兴林)C幢302号的房产和址在石狮市宝岛中路8号濠江国际2幢A3005、3105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9月30日,买受人分别以419256元、1836144元的最高价竞得。由于上述拍卖房产为抵押物,抵押债务本金分别为60万元、300万元,抵押权人仅获得部分清偿,故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继聪无法分配到案款,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0万元未受偿。本案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张丽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继聪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