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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002-2号

项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002-2号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项超,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项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