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申字第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宏,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伟,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玉,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芳,女,61岁,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晓芬,女,54岁,汉族。一审
原告:周华,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一审
原告:周晓萍,女,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一审
原告:XX,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再审申请人周宏、周伟、周晓玉因与被申请人周晓芳、周晓芬以及一审原告周华、周晓萍、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黑中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宏、周伟、周晓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忽略抚恤金发放关键的规范性文件证据,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政策发给特定的遗属,二审没有认定这一关键证据维持原判是错误的。(二)二审法院以周超的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补发工资为离退休补贴为由判决其归被申请人继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没有具体核查这笔款项的性质,属认定事实不清。(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意见可以看出,丧葬费、抚恤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是遗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丧葬费、抚恤金,有悖于国家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目的。丧葬费、抚恤金是国家对死亡者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亡者亲属的,具有抚慰性,由受抚慰家属共同享有。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丧葬费、抚恤金、离退休补贴已由被继承人周超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和2012年12月27日所立的“遗嘱”处分给周晓芬,且被继承人周超由周晓芬扶养多年,被继承人周超也表示对周晓芬的扶养行为表示非常满意,故一二审法院遵照被继承人周超的遗嘱且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将争议的丧葬费、抚恤金、离退休补贴判给周晓芬并无不妥。对于申请人所称的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的问题,本案一二审并没有将丧葬费、抚恤金定性为遗产,只是遵照被继承人周超的意愿进行分配。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宏、周伟、周晓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周宏、周伟、周晓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宏宇
审判员 宋 春
审判员 王晓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鲍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