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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74号

马丽敏诉特木勒、乌云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丽敏,特木勒,乌云格日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马丽敏,女,汉族,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特木勒,男,1977年2月20日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乌云格日乐,女,1980年3月10日生,蒙古族,农民。马丽敏诉特木勒、乌云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了(2015)双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特木勒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丽敏借款5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乌云格日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