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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11-1号

刘新祝与宋文霞、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祝,宋文霞,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祝。被执行人宋文霞。被执行人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150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