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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97号

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毕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毕池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区建设路西面。法定代表人翁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毕池平,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908号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毕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执行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2908号广东华途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毕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在裁定送达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武 凌

审判员 王一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