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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11-37-2号

秦合有与稷山县育英学校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合有,稷山县育英学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1-37-2号

申请执行人:秦合有,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涧东村。

被执行人:稷山县育英学校,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镇涧东村。

法定代表人:雷云,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合有与被执行人稷山县育英学校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稷山县育英学校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秦合有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稷执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淑菁

代理

审判员  任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孙红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