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30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高永新。被执行人李勤升。被执行人高炳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永新、李勤升、高炳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49288.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928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