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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73号

张倩与王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倩,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张倩,洛阳电视台主持人。委托代理人张喜方,个体经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设,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辉,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卫奇、刘畅,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诉被告王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倩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