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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加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加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7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加琴,女,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加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14日,购毒人员卢某通过“陌陌”聊天空间认识了被告人何加琴,并向何加琴购买15克的毒品冰毒,双方谈好以人民币1600元交易,并约定在佛山市顺德××××街道世纪大道万科沁园小区门口进行交易。当天晚上22时许,卢某与朋友洪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并与何加琴交易了一包冰毒(经鉴定,净重8.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卢某将1600元人民币交给何加琴,此时双方被预伏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何加琴身边查获1600元人民币毒资及其身上的一台黑色苹果5手机(号码138××××1686),从卢某处扣押上述交易的冰毒一包。随后,民警对何加琴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大道的出屋租210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搜获冰毒一批(经鉴定,共重13.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何加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2.68克。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何加琴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卢某、洪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化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房屋租赁合同;通话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加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加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其尚未收取购毒人员给的人民币1600元就被警察抓获。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购毒人员卢某通过“陌陌”聊天空间认识了被告人何加琴,并约定在佛山市顺德××××街道世纪大道万科沁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600元向何加琴购买毒品。当晚22时许,卢某与朋友洪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与何加琴交易了一包8.7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卢某将人民币1600元交给何加琴时,双方被预伏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何加琴身边查获毒资人民币1600元,在其身上查获一台黑色苹果5手机(号码138××××1686);从卢某处扣押上述交易的甲基苯丙胺一包。随后,民警在何加琴租住的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世纪大道万科沁园小区出租屋210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搜获一批甲基苯丙胺,共重13.97克。综上,何加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22.68克。此外,被告人何加琴曾于2013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提供线索,协助破获多起毒品案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加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加琴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何加琴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何加琴案发前曾多次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何加琴提出的意见,经查,在毒品交易前,何加琴已与购毒人员就毒品交易的地点、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案发时何加琴已带备毒品到约定地点与购毒人员交易,贩卖毒品的过程已经进入实际交易环节,虽然其尚未收取毒资,根据毒品案件的处理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对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销毁;对扣押的手机、毒资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加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68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毒资人民币1600元及暂扣于勒流派出所的黑色苹果5手机(号码1382454****)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林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5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