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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115号

曹根木申请执行李拴梅、杜克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根木,李拴梅,杜克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曹根木,男。被执行人李拴梅,女。被执行人杜克宣,男。本院在执行曹根木申请执行李拴梅、杜克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