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曹根木,男。被执行人李拴梅,女。被执行人杜克宣,男。本院在执行曹根木申请执行李拴梅、杜克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