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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之焕与被执行人沈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之焕,沈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459号申请人曹之焕,女,生于1968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被执行人沈金焕,女,生于1963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人曹之焕与被执行人沈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