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85号原告肖红生,男,汉族,仙桃市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钟俊华,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薛凡英,曾用名张少娥,女,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殷吉林,男,汉族,洪湖市人,公务员。
原告肖红生与被告薛凡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红生诉称,被告薛凡英的丈夫朱银厚(已于2011年9月12日逝世)生前向肖中达借款30000元,该笔借款由原告担保,2013年4月12日,原告与肖中达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现原告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要求被告给付代偿的欠款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肖红生获得诉权的前提是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在庭审中原告肖红生自认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红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高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