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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74-1号

陈森弟、娄碎英与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森弟,娄碎英,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001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森弟。申请执行人娄碎英。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如,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森弟、娄碎英与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承仲裁字(2015)第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存款44263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