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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61号

金凤红诉时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凤红,时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金凤红,女,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南街吉顺委*组。被执行人时旭,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辽北街北环委*组。金凤红诉时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时旭于2015年10月24日前偿还欠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