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素花,无业。委托代理人董润红,个体户,(系刘素花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景荣,洛阳市第四印刷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花诉被告周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素花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