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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16号

刘素花与周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素花,周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素花,无业。委托代理人董润红,个体户,(系刘素花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景荣,洛阳市第四印刷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花诉被告周景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素花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