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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朝贵 陈召艳 陈作为 陈漫漫与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贵,陈召艳,陈作为,陈漫漫,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32-3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贵,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申请执行人陈召艳,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申请执行人陈作为,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申请执行人陈漫漫,男,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义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朝贵、陈召艳、陈作为、陈漫漫申请执行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已无生产能力,将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季 平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