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庆祝与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祝,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祝,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春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边学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庆祝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庆祝拖欠工资款17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员樊颖,执行标的为1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9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樊 颖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 利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昌民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祝,男,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漂洋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桦西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边学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庆祝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庆祝拖欠工资款17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员樊颖,执行标的为1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9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维国审判员樊颖审判员许嘉胜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