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12-1号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是天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学良,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先锋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倪敏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领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8元,减半收取7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549元,由原告无锡天马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