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62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光。
被执行人:吕波。申请执行人杨建光与被执行人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波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光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波履行支付执行款21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5元。2015年12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