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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911号

曹双娟与姚建国、姚欣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双娟,姚建国,姚欣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911号申请人曹双娟,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姚建国,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姚欣彤,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曹双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欣彤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837216元)或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褚凯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担保人李风军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姚欣彤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837216元)或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褚凯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冻结担保人李风军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