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联系方式:136XX****XX法定代表人杨锡山。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计洪喜,男,27岁,1988年5月20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美荣,女,27岁,1988年11月23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诉被告计洪喜、孙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