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立明、唐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邓立明,唐艳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678-1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立明,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艳梅,女,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立明、唐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淦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