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张某某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跟被告张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一女,均未成年。2008年我精神病以来,一直是被告给我治病。但自从我今年六月病情加重以来,被告就不好好给我看病,非但如此,他还动辄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而且完全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请求被告抚养原告并积极治疗原告精神疾病及偿付因治疗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精神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白某某的起诉应由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配偶张某某为白某某的监护人。白某某的父亲白河元代白某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缓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继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