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98号
原告:合肥市金龙脚手架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3698号保全裁定,现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告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判员冯水华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