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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03号

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根朝、马淑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根朝,马淑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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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天舟名苑。法定代表人邢育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朝。被告马淑贞。系被告张根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根朝、马淑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洛阳汇���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