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天舟名苑。法定代表人邢育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宋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根朝。被告马淑贞。系被告张根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根朝、马淑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洛阳汇���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