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595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郝彬,行长。
被执行人:李祥恒,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延辉,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鲁川,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延生,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邱喜双,女,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祥恒、杨延辉、杨鲁川、杨延生、杨永军、邱喜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各被执行人没有存款,也没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