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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1595号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祥恒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祥恒,杨延辉,杨鲁川,杨延生,杨永军,邱喜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595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郝彬,行长。

被执行人:李祥恒,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延辉,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鲁川,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延生,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杨永军,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邱喜双,女,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祥恒、杨延辉、杨鲁川、杨延生、杨永军、邱喜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各被执行人没有存款,也没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