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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41-1号

佛山市南海好雅多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好雅多塑料薄膜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雅多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上柏里围。法定代表人王燕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民委员会大平顶。法定代表人汤艳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好雅多塑料薄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达威纸类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5566.09元及相应违约金(以175566.09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11元及诉讼保全费1398元,合共5209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麦国荣与被执行人汤艳芳同意将名下共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1号4座204房屋、会城人民路26号511房屋及33#车房,以及被执行人汤艳芳名下的粤J×××××车辆进行处理。上述财产处理后所得款项按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债权人本金(不计利息)债权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