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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舍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立民、许志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王立民,许志学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艳云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许志学,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孙奎,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立民、许志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庆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瀚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卫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