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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1476号

李传芳与张开伦、张欣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传芳,张开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476号

申请人:李传芳

被执行人:张开伦,张欣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40号法律文书,于2015-12-1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开伦,张欣培价值2368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