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云肖与秦金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云肖,秦金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秦云肖,男,193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小朱庄乡巨兰沟村,身份证号132425193704147638。代理委托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金铎,1942年7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肖与被告秦金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云肖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云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虹桥审判员 田学伟审判员 韩 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