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36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田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某,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田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何 刚
代理
审判员 金 渊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