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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琦与史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琦,史志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赵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史志国,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赵琦诉被告史志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琦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琦承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