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树贵诉景年江劳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贵,景年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崔树贵,男,1943年12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磐石市河南街颐和家园D3-2-204,身份证号码:2202231943********。被告:景年江,男,45岁,个体业主,住磐石市隆昌新城********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树贵诉被告景年江劳务纠纷一案,原告崔树贵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