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树贵诉景年江劳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树贵,景年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崔树贵,男,1943年12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磐石市河南街颐和家园D3-2-204,身份证号码:2202231943********。被告:景年江,男,45岁,个体业主,住磐石市隆昌新城********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树贵诉被告景年江劳务纠纷一案,原告崔树贵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树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