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920号

张志付与迟大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付,迟大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付。被执行人迟大雨。本院在执行张志付与迟大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付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