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付。被执行人迟大雨。本院在执行张志付与迟大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付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张志付与迟大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付。被执行人迟大雨。本院在执行张志付与迟大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付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