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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41-4号

田岩芬与江锡阳、江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岩芬,江锡阳,江荣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41-4号原告田岩芬,女,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金川,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锡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江荣彬,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岩芬诉被告江锡阳、江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岩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