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青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青春,地址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B1-1-402。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青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青春没有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青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青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