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铁雷,洛阳铁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瑞强,洛阳铁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陈振峰,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雷诉被告李瑞强、陈振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铁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张铁雷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