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执字第0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国剑与周军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剑,周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行执字第00297-1号申请人王国剑。被执行人周军国。本院执行王国剑与周军国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行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诉讼期间对周军国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园小区一期7号商业街105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军国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丰收路18*号奥北公园小区一期7号商业街**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永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