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47号原告杨敏,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罗金奎(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鹏,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程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敏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