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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19号

朱建国与刘广辉、武敏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朱建国,刘广辉,武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19号

原告:朱建国,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刘广辉,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武敏英,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广辉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国诉被告刘广辉、武敏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国于2015年12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国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建国负担。

审判员  吴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