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利华与彭万江、周艳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华,彭万江,周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华。被执行人彭万江。被执行人周艳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彭万江、周艳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利华借款本金302000元及利息(以余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2月9日至款项付清为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9716元和申请执行费4430元。但被执行人彭万江、周艳娥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万江、周艳娥的存款47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