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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608号

(2015)零执字第608号申请人廖国楚与被被执行人卿茂君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国楚,卿茂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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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廖国楚,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良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56********。被执行人卿茂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零陵区菱角塘镇政府职工,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人民政府,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申请执行人廖国楚与被执行人卿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卿茂君应支付申请人廖国楚案款7万元,承担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卿茂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全部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