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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解凤莲与丁先立、孙培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凤莲,丁先立,孙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解凤莲,东营市交通运输集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丁先立,无业。被执行人孙培福,无业。本院在执行解凤莲与丁先立、孙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40000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